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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初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报道,“意见稿”中有关增设互联网网站开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引起了法律界、企业界,特别是互联网网站开发业界的广泛关注。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引入互联网网站开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有助于我国在互联网网站开发行业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近年来,国内互联网网站开发领域,特别是电商行业竞争白热化,如有电商巨头以多种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这一家平台上作促销,限制商家与其他网站开发电商平台交易,就被不少人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据此,对互联网网站开发领域、电商行业市场出现的“二选一”、低价倾销、捆绑搭售等现象,特别是引发互联网网站开发企业之间纠纷的具体销售行为或竞争行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综合考量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数据能力等因素,判断涉事企业是否形成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了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
我国网站开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手段上有显著区别:前者属于公法范畴,旨在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作为;后者属于私法范畴,旨在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主要通过私人诉讼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从一个侧面昭示了我国遏制“互联网网站开发垄断”的乐观前景。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近年来,国内互联网网站开发领域,特别是电商行业竞争白热化,如有电商巨头以多种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这一家平台上作促销,限制商家与其他网站开发电商平台交易,就被不少人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据此,对互联网网站开发领域、电商行业市场出现的“二选一”、低价倾销、捆绑搭售等现象,特别是引发互联网网站开发企业之间纠纷的具体销售行为或竞争行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综合考量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数据能力等因素,判断涉事企业是否形成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了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
我国网站开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手段上有显著区别:前者属于公法范畴,旨在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作为;后者属于私法范畴,旨在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主要通过私人诉讼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从一个侧面昭示了我国遏制“互联网网站开发垄断”的乐观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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